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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9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洪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洪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9785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姚贵平。 委托代理人李嘉仪,广东登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菲,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313431.6元的财产,并已出具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洪菲名下价值人民币313431.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江红虹 人民陪审员  周玉萍 人民陪审员  侯 昆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