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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7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四川汇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文乃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汇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文乃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015号原告:四川汇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芯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中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四川永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乃春,男,汉族,1979年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县。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原告四川汇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文乃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查明,本案被告文乃春收到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10009号仲裁裁决书后,也不服该裁决,已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案被告文乃春起诉在前,本案原告起诉在后。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故本案应并入起诉在前的被告文乃春诉原告四川汇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川0191民初7014号案件审理,本案诉讼终结。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石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