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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4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长青水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洪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长青水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洪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民初4514号原告:天津市长青水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津盐公路水上翠泉别墅小区。法定代表人:赵立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华,天津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生,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天津市长青水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华、被告李洪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自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的物业费234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天津市津南区谷星新里小区物业服务单位,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系谷星新里4-1-103房屋的业主,被告拖欠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的物业费2348元。原告先后多次催要,被告仍然拒绝履行缴费义务。被告辩称,不交物业费的原因是因为房屋漏雨物业不过问、不修理,多次找物业,物业让找开发商,开发商让找物业;烟道下来的水也渗到家里了,墙面空鼓、开裂。家里两个电闸烧了,物业让我自己换;车在楼下玻璃被砸了,自行车电瓶丢了。本院综合确认如下事实:被告系津南区咸水沽镇谷星新里4-1-103房屋业主,原告系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机构。2011年6月,天津市南江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原告签订了《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谷星新里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自2011年6月1日开始,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为1元每月每平米,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0.7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谷星新里4-1-103房屋建筑面积为106.71平方米。被告拖欠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的物业费。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应由物业管理企业及各业主依合同之约享有与承担。原告依据上述合同向被告所居住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应当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被告应给付原告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的物业费2347元。关于被告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本案不予涉及。被告提出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欠费期间原告服务的整体情况。被告长期拖欠物业费的情况,本身也制约着物业公司对服务的投入,长此以往,势必损害双方的根本利益,对于本小区内其他按期支付物业费的业主亦不公平。尽管如此,物业公司应不断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平和品质,以满足业主对物业服务的合理预期。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洪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长青水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人民币2347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玉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廖正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