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宣城市振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家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宣城市振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家如,浦传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6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城市振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吴贞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民,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家如,男,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浦传伟,男,汉族,1981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诉人宣城市振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家如、原审被告浦传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宣城市振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2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汪润洲审 判 员 庞 玲审 判 员 张志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房 鑫书 记 员 徐 翔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