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4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郭培生与鲜艳川谭忠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培生,鲜艳川,谭忠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4066号原告:郭培生,男,1943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鲜艳川,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谭忠会,女,1966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培生诉被告鲜艳川、谭忠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培生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培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郭培生负担。审判员 瞿明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亚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