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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4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郭培生与鲜艳川谭忠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培生,鲜艳川,谭忠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4066号原告:郭培生,男,1943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鲜艳川,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谭忠会,女,1966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培生诉被告鲜艳川、谭忠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培生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培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郭培生负担。审判员  瞿明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亚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