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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与郭小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郭小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翠林蓝湾D区9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杨克学,行长。被执行人郭小克(曾用名:郭小可),男,198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郏县。本院作出的(2016)豫0402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小克(郭小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郭小克(郭小可)所有的财产(具体财产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寰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