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水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水连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972号罪犯张水连,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浦江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浦江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作出(2011)湖安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水连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又经本院1次裁定,共计减刑1年4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水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水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6年度获得监狱年度记功奖励。该犯罚金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水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张水连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水连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代理审判员 戚剑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王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