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州宏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垣曲县五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宏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垣曲县五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14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宏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超化镇东店村。法定代表人:刘彦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振端,郑州市新密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垣曲县五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垣曲县新城镇七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董康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理,女,1988年5月18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垣曲县新城镇时代天骄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宏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垣曲县五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垣曲县五龙实业有限公司现无可供财产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王发晴审判员 郭 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