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尧执字第6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晓娟与刘东波、临汾市奥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黎欣,张晓娟,刘东波,临汾市奥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尧执字第601-2号申请人:何黎欣,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晓娟,女,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东波,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临汾市奥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娟与被执行人刘东波、临汾市奥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何黎欣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人何黎欣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何黎欣向本院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张晓娟与何黎欣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借款借据一份。经审查,张晓娟与何黎欣签订的债权转让行为��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何黎欣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靳红涛执行员 畅升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李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