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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执97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小华与高晓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小华,高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97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江小华,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高晓明,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江小华与高晓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晓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晓明在中国银行18×××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56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古剑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