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执97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小华与高晓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小华,高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97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江小华,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高晓明,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江小华与高晓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晓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晓明在中国银行18×××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56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古剑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