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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蔡秀珍、齐炳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秀珍,齐炳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财保26号申请人:蔡秀珍,女,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被申请人:齐炳南,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冀J×××××号轿车(价值5万元)进行扣押。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冀J×××××号轿车(价值5万元),���限为2017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4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华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