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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文兵与黄更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兵,黄更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1450号原告:刘文兵,男,1970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黄更生,男,197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太阳国际汽车城B2座301-302室。原告刘文兵与被告黄更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刘文兵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文兵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郝诗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翁仕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