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艳华与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华,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1978号原告:马艳华,女,住安达市。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安达市。法定代表人:王春忠,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革,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住青冈县。原告马艳华与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艳华、���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文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艳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马艳华工资6,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份至2016年11月30日拖欠马艳华工资款6,000.00元,为维护马艳华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马艳华系安达市汇龙房地产公司和万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员工,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劳务关系的目的是为了向安达市汇龙房地产公司和万和购物有限公司索要职工工资而出具的不符合事实的手续,故请求驳回马艳华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马艳华为���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及时支付劳务费。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实际拖欠工资在岗职工名单可以证实,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可拖欠马艳华工资款6,000.00元的事实。据此,马艳华要求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所欠工资款6,0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马艳华工资款6,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美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