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邹慎洪、朱华彬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邹慎洪,朱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4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负责人:贾志财,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邹慎洪,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朱华彬,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邹慎洪、朱华彬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呼北证执字第1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钢审 判 员 王冬冬代理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