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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8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敏,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当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敏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同年6月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6日,被告人刘敏在其居住的瑞安市仙降街道项岙村山边的简易棚容留龚某与两名男子发生性关系,容留龙某与孙某、蔡某、曾某发生性关系,每次卖淫收取人民币100元,被告人刘敏提成30元。2017年2月6日,上述卖淫行为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刘敏及龚某、龙某等人在现场被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龚某、龙某、王某、曾某、孙某、蔡某、杨某1均、李某1、杨某2、李某2、张某的证言,检查笔录,人物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敏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敏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敏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丽平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