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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2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周国华、廖忠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华,廖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2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国华,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住清流县。被执行人:廖忠明,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住福建省上杭县,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国华与被执行人廖忠明债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廖忠明有存款1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被执行人廖忠明其余在交警、房产、工商、国土部门均查无财产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廖忠明尚在服刑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张兴发审判员  蓝树高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代理书记员谢清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