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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檀华武与吴店镇经济管理委员会、贺志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檀华武,吴店镇经济管理委员会,贺志强,枣阳市吴店镇中心学校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1089号原告:檀华武,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洪波,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店镇经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吴店镇政府街**号。被告:贺志强,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枣阳市。被告:枣阳市吴店镇中心学校。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吴店镇白水路。法定代表人:段仁华,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宏超,枣阳市吴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檀华武与被告吴店镇经济管理委员会、贺志强、第三人枣阳市吴店镇中心学校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檀华武因诉讼主体错误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檀华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檀华武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檀华武负担。审判长  靳宝华审判员  艾 斌审判员  段钦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