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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淑兰申请执行人王西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兰,王西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陈淑兰,女。委托代理人王峰,男。被执行人王西芬,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淑兰与被执行人王西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生活困难,本院司法救助3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康科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