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津津滨泉阀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津滨泉阀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245号原告:天津津滨泉阀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丽区金钟街道新中村闽中路29-2号。法定代表人:陈红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20号。法定代表人:唐德文,董事长。原告天津津滨泉阀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中,原告天津津滨泉阀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津滨泉阀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津滨泉阀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1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707元,由原告天津津滨泉阀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