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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科左后旗兴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韩艳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后旗兴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艳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515号原告:科左后旗兴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位于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团结路中段世纪广场南侧。法定代表人:王宏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祥居,北京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艳涛,男,50岁。原告科左后旗兴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艳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科左后旗兴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已自动履行,原告科左后旗兴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科左后旗兴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光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秀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