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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67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虹,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2009年8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1年9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7)672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陈虹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欣阳广场沃尔玛超市附近,趁被害人万某不备,将被害人万某上衣左侧口袋里面的一部金色Iphone6S手机盗走后逃走。次日,陈虹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被公安机关反扒队员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检查出盗窃的被害人万某的Iphone6S手机。破案后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万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750元。被告人陈虹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虹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虹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至2017年7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涂诵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潇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