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雪与黑龙江省广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黑龙江省广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4民初1527号原告:李雪,女,1993年4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黑龙江省广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烟草街17号宏大新新家园小区3栋1单元7层1号。法定代表人:腾瑞华,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李雪与被告黑龙江省广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雪到庭参加诉讼,广通建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派员出席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广通建筑公司给付拖欠工资32465元;2.要求广通建筑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李雪于2013年8月就职于广通建筑公司,2016年5月30日被辞退,广通建筑公司拖欠李雪工资32465元,李雪多次向其要未果,于2017年3月22日向大庆市让胡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超出仲裁时效”为理由不予受理,遂诉至法院。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李雪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广通建筑公司出具的《欠条》《务工证明》、大庆市让胡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受理通知书》及广通建筑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张,其中《欠条》载明“欠大庆项目部李雪工资款32465元正(整)”,李雪提供该组证据以期证明广通建筑公司拖欠其工资32465元。广通建筑公司未对以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李雪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认为该组证据可以证明广通建筑公司拖欠李雪工资32465元。经开庭审理,对证据的质证、认证,并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与李雪陈述一致,本院在本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对案件事实不再赘述。本院认为:李雪系广通建筑公司雇佣的职工,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广通公司未按月向李雪本人支付工资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现李雪向广通建筑公司主张给付尾欠工资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黑龙江省广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雪工资324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广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凤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