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8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昭国栋申请执行李语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昭国栋,李语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379号申请执行人昭国栋,男,汉族,1986年6月15日出生,大专文化,住元谋县。被执行人李语晴,女,汉族,1988年2月15日出生,大学文化,个体户,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昭国栋申请执行李语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依据元谋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8民初384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元谋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8民初384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大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