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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8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昭国栋申请执行李语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昭国栋,李语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379号申请执行人昭国栋,男,汉族,1986年6月15日出生,大专文化,住元谋县。被执行人李语晴,女,汉族,1988年2月15日出生,大学文化,个体户,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昭国栋申请执行李语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依据元谋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8民初384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元谋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8民初384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大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