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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兰建诉被告孙亚军、张亚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建,孙丽军,张亚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393号原告兰建,男,1986年8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告孙丽军,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被告张亚立,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建诉被告孙亚军、张亚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17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房兵& # xB;代理审判员 高润钢代理审判员 孟   立   宸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