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高金州与余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州,余军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789号原告:高金州,男,汉族,1954年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被告:余军军,男,汉族,1986年7月13日出生,住黄山市屯溪区,原告高金州诉被告余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利力独任审判,于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被告于于6月2日达成庭外和解,被告余军军已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金州撤诉。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高金州负担。审判员 朱利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韦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