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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91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冷桂根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桂根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91刑初71号公诉机关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桂根,男,1994年11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派出所协管员,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被告人冷桂根曾因吸毒,于2017年4月18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冷桂根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8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3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开检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桂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爱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桂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冷桂根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其位于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酒甸聚福苑G05-6的家中先后4次容留李某、朱某、陆长华吸食毒品冰毒,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10月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冷桂根将李某约至家中,后二人在被告人冷桂根卧室内一同吸食冰毒。2.2016年11月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冷桂根将李某约至家中,后二人在被告人冷桂根卧室内一同吸食冰毒。3.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冷桂根将李某带至家中,后二人在被告人冷桂根卧室内一同吸食冰毒。4.2017年3月19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冷桂根将朱某、陆某带至家中,后三人在二楼北侧小房间内一同吸食冰毒。案发后,被告人冷桂根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冷桂根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冷桂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未到庭证人李某、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桂根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冷桂根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冷桂根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冷桂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冷桂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东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