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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康建华与康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建华,康建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276号原告康建华,男,生于1972年7月8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康乐县人。初中文化程度。被告康建国,男,现年49岁,汉族,农民。甘肃省康乐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原告康建华诉被告康建国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因被告在外打工,现无法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且被告属应当到庭的当事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马永伟审判员  石生应审判员  毛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 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