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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佳丽诉李超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佳丽,李超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25民初801号原告陈佳丽,女,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晋城市岭杰小区。被告李超杰,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泽州县巴公镇广场南路。原告陈佳丽与被告李超杰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志赛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陈佳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超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被告李超杰买房时,借用原告信用卡刷取现金13000元。此后,经原告索要,被告还款8000元,剩余5000元,被告于2015年5月3日给原告写下欠条,并承诺一个月还清。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原告因此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开庭审理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李超杰2015年5月3日所写的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佳丽5000元整,一个月内还清”。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原告请求的事实吻合。本院认为:公民应当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诉讼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应当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诉讼。本案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诉讼中的权利,被告虽未参加诉讼,但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欠原告5000元借款,被告也未提出异议,本院确认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被告使用原告借款后,理应按时归还,被告逾期未还,侵害了原告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超杰归还原告陈佳丽借款5000元。诉讼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超杰负担。上述给付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