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港之味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港之味便利店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3119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跃进,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庆棕,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港之味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黄致妤。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港之味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港之味便利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应 连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郭立(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