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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勒伍作体与黄廷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勒伍作体,黄廷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793号原告:勒伍作体,男,彝族,1967年8月18日出生,四川省昭觉县人。被告:黄廷宪,男,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四川省金阳县人。原告勒伍作体诉被告黄廷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勒伍作体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勒伍作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勒伍作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6.00元,减半收取45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符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方云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