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勒伍作体与黄廷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勒伍作体,黄廷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793号原告:勒伍作体,男,彝族,1967年8月18日出生,四川省昭觉县人。被告:黄廷宪,男,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四川省金阳县人。原告勒伍作体诉被告黄廷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勒伍作体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勒伍作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勒伍作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6.00元,减半收取45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符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方云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