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国虎与云县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虎,云县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2执8号申请人杨国虎,男,1954年6月19日生,住云县。委托代理人杨正宝(申请人之子),男,1975年5元17日生,住云县。被执行人云县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富成,男,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云县爱华镇环城北路**号。申请人杨国虎与被执行人云县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云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县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5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赔偿违约金11322.55元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那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字金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