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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裴安民与候文娇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安民,候文娇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4民初695号原告:裴安民,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被告:候文娇,女,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水云,稷山县稷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裴安民诉被告候文娇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裴安民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安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安民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裴安民负担。审判员  文俊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彭 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