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裴安民与候文娇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安民,候文娇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4民初695号原告:裴安民,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被告:候文娇,女,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水云,稷山县稷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裴安民诉被告候文娇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裴安民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安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安民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裴安民负担。审判员 文俊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彭 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