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甘海波与云阳君莱酒店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海波,云阳君莱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民终11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海波,男,汉族,1989年7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淘沙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云阳君莱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滨江大道2151号,注册号500235000009653。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甘海波与上诉人云阳君莱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莱酒店)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5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甘海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中的各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2日,甘海波入住君莱酒店,将自有车辆正确正常停放在酒店停车场,因酒店14楼外墙砂石脱落,导致其车辆全车身和车内部分物件受损,君莱酒店应赔偿其全部损失。君莱酒店答辩称,1、一审认定停车地点为君莱酒店使用的停车场属事实认定错误。甘海波没举证证明其停车地点为君莱酒店使用的停车场。事实上甘海波停车地点为公共空地。2、君莱酒店不存在违约行为。君莱酒店的服务只包含住宿,不包含车辆停放管理,君莱酒店对甘海波停车也不知情。3、一审判决的修理费、拖车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损失明显不合理。维修更换了什么及是否合理无证据,从官网查询该车没有行车记录仪,也没座椅加热;从事故地拖车到万州维修不合理;维修时甘海波可以正常工作,产生的误工费、住宿费是不必要的,有部分住宿费明显虚假;交通费超出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君莱酒店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甘海波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甘海波停车地点是公共空地,是其自行选择停车,君莱酒店不知情;君莱酒店只提供住宿服务,不包含车辆停放管理,君莱酒店无违约行为;甘海波的损失明显虚假、不合理。甘海波答辩称,派出所证明甘海波的车辆是正确正常停放在酒店停车场,一审也查看了现场属君莱酒店外墙砂石脱落砸中甘海波的车;甘海波主张的损失是实际存在的,是合理的。甘海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3890元,其中拖车费800元、修理费43273元、住宿费2319元、交通费2018元、误工费4600元、车辆折旧费30000元、行车记录仪680元、手链1500元、香水300元、方向盘套300元、坐垫300元、鲜花300元、衣物500元、饰品3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22日15时48分,原告入住被告君莱酒店,并将自有的粤xx**小汽车停放在该酒店使用的停车场内。同日17时30分,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云阳派出所接酒店经理谢家祥报警:酒店停车场有两台车被砸坏。经该派出所核查:“甘海波(居民身份号码:xxxx)将其车辆(现代索纳塔9,车牌号:粤xx**)停放在酒店停车场并入住该酒店,因酒店14楼外墙砂石脱落,砸中正确正常停放的甘海波的汽车,使该车全车身及内部构件不同程度损坏”。事发后,原、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请他人将此车拖到万州的重庆美源万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并支付拖车费800元、修理费43273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对原告主张的住宿费2319元、交通费2018元、误工费4600元、车辆折旧费30000元、行车记录仪680元、手链1500元、香水300元、方向盘套300元、坐垫300元、鲜花300元、衣物500元、饰品300元是否支持?本案争议的车损发生后,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在事发后,请人将受损汽车拖到万州汽车维修店进行修理,再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回到始发地深圳,修好之后又来万州取车开回深圳,在此期间,原告为修复受损汽车,需要住宿、乘坐交通工具,并产生误工这一事实客观存在。但是,车损事情发生后,原告也应当主动作为,在协商赔偿事宜不成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将车送往维修店修理,防止时间延长损失扩大。结合原告工作地点深圳的实际里程和工作类别,酌情认定误工费811.55元(认定误工5日,参照广东省2016年服务业日工资162.31元计算),住宿费890元(认定住宿5天,参照原告当天在被告处住宿标准每天178元计算),交通费2018元(按实际支出金额认定)。对原告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因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入住被告酒店,被告有保障原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原告小汽车正确正常停放在酒店停车场,因被告14楼外墙砂石脱落,导致原告车辆全车身和车内部分物件受损,被告系酒店经营者和管理者双重身份,酒店外墙砂石脱落致车受损形成损害直接因果关系,原告作为酒店客户,将车停放酒店停车场,没有行为过错。因此,被告有义务为此支付维修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被告辩解停车场不是酒店的停车场,车辆受损与被告没有关系,与查明的法律事实不一致,其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君莱酒店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甘海波汽车修理费43273元、拖车费800元、误工费811.55元、住宿费890元、交通费2018元,合计47792.55元;二、驳回甘海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4元,君莱酒店负担550元,甘海波负担524元。二审中,甘海波提交2张照片,证明君莱酒店外墙砂石脱落,君莱酒店提供停车。君莱酒店质证认为,瓷砖脱落照片不能确定拍摄时间地点,真实性无法确定,即使真实,也是房屋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君莱酒店只是租用港务大楼;停车场照片不认可其真实性,无拍摄时间地点,也不能证明停车场属君莱酒店,恰能证明停车场空地是码头通道。君莱酒店二审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双江街道外滩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证明涉案空地是该社区管辖,是开放空地。2、现代汽车官网查询配置表,证明甘海波的车辆没导航和座椅加热,证明甘海波的车辆维修作假。甘海波质证认为,居民委员会不能证明君莱酒店周围空地是公共区域;配置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经二审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经导航搜索君莱酒店(前台电话023-8585****),确认入住君莱酒店提供免费停车服务。本院认为,君莱酒店有保障其入住旅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合同义务。甘海波因入住君莱酒店,招致财产损失,君莱酒店未尽到保障入住旅客财产安全的责任,一审认定其存在违约行为恰当。本院对君莱酒店上诉称其不存在违约行为的理由不予采信。甘海波的车辆被君莱酒店外墙砂石脱落损害的事故发生后,系君莱酒店经理报警,报警内容是酒店停车场两台车辆被砸坏,接警后派出所事后出具的证明亦证明前述相同内容,因此,一审认定甘海波的车辆停放位置属君莱酒店管理使用的证据充分,本院对君莱酒店上诉称一审认定甘海波的车辆停放地点为君莱酒店使用错误的理由不予支持。甘海波提交了车辆维修清单,君莱酒店上诉称维修内容不清楚的理由不能成立。君莱酒店提交的配置表中没有与甘海波的车辆相同的型号,其以不同车辆的配置质疑维修内容的真实性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对交通费依据飞机票具实认定,对误工费、住宿费酌情认定亦无不当。折旧是固定资产的自然损耗,甘海波的车辆受损后经过修理,完好如初,其主张车辆折旧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主张的行车记录仪、手链、香水、方向盘套、坐垫、鲜花、衣物、饰品等损失仅有其单方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一审不予支持恰当;一审按5天误工、5天住宿支持其误工、住宿损失合理。综上,甘海波与君莱酒店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甘海波负担952.5元,云阳君莱酒店有限公司负担994.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健审 判 员 李学文代理审判员 应志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