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国华与丁博林、丁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华,丁博林,丁宁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499号原告:张国华,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海,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玉芬,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丁博林,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丁宁,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华与被告丁博林、丁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国华以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5.00元由张国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经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