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与夏红城、张美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夏红城,张美枝,夏超,夏传辉,吕太平,夏水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669号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所在地荆州市江津西路468号。代表人:万立松,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云,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红城,男,汉族,1958年9月27日出生,住监利县。被告:张美枝,女,汉族,1960年8月14日出生,住监利县。被告:夏超,男,汉族,1986年6月22日出生,住监利县。被告:夏传辉,女,汉族,1982年7月5日出生,住监利县。被告:吕太平,男,汉族,1945年11月29日出生,住监利县。被告:夏水成,男,汉族,1965年6月4日出生,住监利县。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诉被告夏红城、张美枝、夏超、夏传辉、吕太平、夏水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877元,减半收取计6938元,由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