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成文与褚艳平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保94号申请保全人王成文,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保全人褚艳平,女,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文诉被告褚艳平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王成文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保全人名下财产,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王成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褚艳平在吉林银行吉林江湾路支行的银行存款295,494.39元,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戴维国审判员 杨家兴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吉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