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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91民初2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薛科研与郭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科研,郭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2554号之一原告:薛科研,男,汉族,1984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委托代理人:黄智峰,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谨,女,汉族,1968年11月18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原告薛科研与被告郭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薛科研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科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科研撤诉。本案受理费6238元,减半收取3119元,由原告薛科研承担。审审判长  罗亚鸼审判员  薛银标审判员  曾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张晓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