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91民初2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薛科研与郭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科研,郭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2554号之一原告:薛科研,男,汉族,1984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委托代理人:黄智峰,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谨,女,汉族,1968年11月18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原告薛科研与被告郭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薛科研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科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科研撤诉。本案受理费6238元,减半收取3119元,由原告薛科研承担。审审判长 罗亚鸼审判员 薛银标审判员 曾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张晓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