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俊与张龙龙、赵花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张龙龙,赵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807号申请执行人:王俊,男,198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龙龙,男,198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赵花,女,1983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王俊诉被告张龙龙、赵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沪0117民初42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张龙龙、赵花未按该民事判决规定履行义务,原告王俊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张龙龙、赵花偿还原告王俊借款328,000元及相应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0元,由被告张龙龙、赵花负担。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3月1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张龙龙、赵花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因“原址无此人”而被退回。经查找,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并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两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赵花(与案外人徐月娣共同共有)名下坐落于本市宝山区鹤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设置了抵押权,债权数额为1,000,000元,且已被本市青浦区法院、本院先后查封,本案已作轮侯查封(查封期限至2020年5月1日止)。除此之外,两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沪0117民初42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单文宣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