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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艳青与王冬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艳青,王冬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506号原告:郑艳青,女,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王冬芳,女,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艳青诉被告王冬芳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艳青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艳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奇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叶璐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