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执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宏宇与邵天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宇,邵天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1951号申请执行人张宏宇。被执行人邵天帝。张宏宇与邵天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109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执行标的为106667元及利息、执行费等。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邵天帝名下车牌号为川A***03的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川A***02的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川A***RX的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川A***1U的小型轿车,因无法查找到车辆下落,上述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查封了邵天帝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金凤路的房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蜀风路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尚未履行完毕,本案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10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程序。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涛执行员 阚能辉执行员 许云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许 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