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津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津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902刑初166号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津,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12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2月24日被抓获,同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蒋艳艳,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津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津及指定辩护人蒋艳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初,贺某2、方某1(均已判决)经商量后决定开设赌场,二人各占50%股份。同年7月,戴某(已判决)主动加入后重新分配股份,贺某2、方某1各占30%股份,戴某占40%股份。同年6月至8月期间,贺某2、方某1及戴某在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缪某、钟某、包某等居民家中及废弃房屋等地,以赌“牌九牌斗牛”的形式开设赌场,按比例从坐庄人盈利额中抽头渔利。期间,贺某2纠集林某(已判决)负责赌场外围站岗望风,纠集被告人李津负责抽头;方某1纠集方某2负责赌场内场站岗望风及接送赌博人员。至8月17日凌晨被查获,该赌场总共非法抽头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贺某2处扣押人民币10617元,从方某2处扣押人民币14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贺某2、方某1、林某、方某2、缪某、包某、陈某1、姚某、吴某、陈某2、蒋某、沈某、邵某、贺某1、张某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津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津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津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被告人李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二、对被告人李津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顾凌晓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范爱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明青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