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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18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范长君与殷焕泽、李永珍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长君,殷焕泽,李永珍,殷立波,殷丽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800-2号原告:范长君,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生,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焕泽,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景州,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珍,女,195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被告:殷立波,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被告:殷丽辉,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长君诉被告殷焕泽、李永珍、殷立波、殷丽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丽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