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18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范长君与殷焕泽、李永珍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长君,殷焕泽,李永珍,殷立波,殷丽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800-2号原告:范长君,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生,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焕泽,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景州,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珍,女,195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被告:殷立波,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被告:殷丽辉,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长君诉被告殷焕泽、李永珍、殷立波、殷丽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丽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