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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东丰县大兴镇安胜石场与李东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县大兴镇安胜石场,李东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721号原告东丰县大兴镇安胜石场,住所地东丰县。法定代表人张明英,石场场长。被告李东晓,男,31岁,汉族,住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大兴镇安胜石场与被告李东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丰县大兴镇安胜石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2元(已付),予以全部退回。审判员  杜景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卜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