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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行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传英与青岛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英,青岛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行初127号原告王传英。被告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孟凡利,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英诉被告青岛市人民政府撤销行政答复一案中,原告王传英以所诉行政行为已经经过行政复议并以本案被告及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提起了另案诉讼为由,于2017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传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传英负担。审 判 长  徐奎浩代理审判员  李玉兰代理审判员  高沛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洪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