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纪永红与被执行人刘玉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永红,刘玉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97号申请执行人纪永红,居民身份证号230231196701284313,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民乐乡新乐村。被执行人刘玉田,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6912135713,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拜泉县锦泉名苑。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1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任立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鹏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