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谭素平与郑宗江曾令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素平,郑宗江,曾令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2321号原告:谭素平,女,生于1965年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尊贵,广安市广安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郑宗江,男,生于1966年3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曾令萍,女,汉族,生于1965年12月22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案在审理原告谭素平与被告郑宗江、曾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素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令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素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素平撤回对被告曾令平的起诉。审判长 杨秀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琪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