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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凤冈洪德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文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冈洪德置业有限公司,王文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346号原告:凤冈洪德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龙泉大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706306452XK。法定代表人:赵文德,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仕余,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宦,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文学,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冈洪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冈洪德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凤冈洪德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冈洪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654元,由原告凤冈洪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龙再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田维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