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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财保8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迮成启与丁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一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财保82之一号变更保全申请人:迮成启,男,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申请人:丁一,男,1994年9月18日生,汉族,住邳州市。变更保全申请人迮成启与被申请人丁一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的(2017)苏0381财保8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迮成启驾驶的苏×××××号拖拉机(车辆停放在新沂市惠民停车场)。迮成启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供5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迮成启现金5000元(已交存新沂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二、解除对迮成启驾驶的苏×××××号拖拉机的查封。审判员  吴以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