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斌祥、刘应瑞与刘胜利、张祖国等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祥,刘应瑞,刘胜利,张祖国,巫一凤
案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895号原告:刘斌祥,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刘应瑞,男,195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三军,湖南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胜利,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张祖国,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巫一凤,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刘斌祥、刘应瑞与被告张祖国、刘胜利、巫一凤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刘斌祥、刘应瑞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祖国、刘胜利、巫一凤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刘斌祥、刘应瑞撤回对被告张祖国、刘胜利、巫一凤的起诉系自愿,且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亦未损害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斌祥、刘应瑞撤回对被告张祖国、刘胜利、巫一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斌祥、刘应瑞承担。审判员 谢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