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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勇民与王立勇、陈旭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民,王立勇,陈旭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980号原告:刘勇民,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翔、冯哲宇,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勇,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旭琴,女,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民诉被告王立勇、陈旭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勇民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颜虹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