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勇民与王立勇、陈旭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民,王立勇,陈旭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980号原告:刘勇民,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翔、冯哲宇,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勇,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旭琴,女,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民诉被告王立勇、陈旭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勇民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颜虹英 来源: